一、防火分区面积规定:
1.1、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最大允许防火分区的面积为15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增加一倍;
1.2、对于一二级单多层和裙房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2500平方米;三级1200平方米且最多建5层;四级最多建2层防火分区最大6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可增加设置面积的一半;
1.3、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最大防火分区500平方米(设备用房可放宽到10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增加一倍;
1.4、高层建筑的裙房与主体通过设置防火墙进行分隔,裙房可按照单多层考虑。
二、特殊的建筑: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其高度不宜大于32米,不应超过54米;采用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2层。
三、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
3.1、中庭与连通空间的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0小时;
采用防火玻璃隔墙,其耐火判断条件应采用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作为判定条件的防火玻璃墙应辅助自动喷水保护,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小时;
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小时,同时具有火灾时依靠卷帘自重自动关闭功能,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作为判定条件的防火玻璃墙应辅助自动喷水保护,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小时;
3.2、高层建筑的中庭回廊应设置双自动系统;
3.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
3.4、中庭内不得布置可燃的物品。
四、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设施:
4.1、防火墙分隔:应砌筑在基础或框架柱、梁等承重构件上且框架柱、梁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4.2、防火卷帘分隔:分隔部位不大于30米,卷帘长度不大于10米;分隔部位大于30米,卷帘长度不大于1/3且不超过20米;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小时;具有火灾时依靠卷帘自重自动关闭功能且具有防火、防烟功能;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作为判定条件的防火玻璃墙应辅助自动喷水保护,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小时。
五、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放宽的条件:
5.1、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装修;
5.2、设有双自动设施;
5.3、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5.4、在高层内不大于4000平方米、在单层内或仅设在多层的首层时不大于10000平方米、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不大于2000平方米。
六、地下半地下商店分隔为不超过20000平方米的措施:
6.1、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6.2、采用防烟楼梯间;
6.3、采用下沉式广场;
6.4、采用防火隔间;
6.5、采用避难走道。
七、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步行街两侧需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进行安全疏散的条件:
7.1、两侧建筑耐火等级不大于二级;
7.2、两侧建筑间距应大于等于9米;
7.3、端部封闭时,其可开启的面积不小于端墙的一般;
7.4、步行街长度不超过300米;
7.5、两侧的商铺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
7.6、两侧面向步行街的围护结构采用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0小时,其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判断条件应采用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作为判定条件的防火玻璃墙应辅助自动喷水保护,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小时;
7.7、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宽度不小于1米的实体墙;
7.8、两侧应设置回廊或挑檐,且出挑宽度不小于1.2米,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均不得小于地面面积的37%;
7.9、步行街首层的疏散距离不超过60米,二层及以上疏散距离不超过37.5米;
7.10、步行街应才耐火极限不小于1.0小时的不然或难燃材料的顶棚;
7.11、步行街高度不得小于6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5%,且应能自动和手动开启;
7.12、步行街应设置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其间距不得大于30米;
7.13、步行街应设置双自动(包括回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7.14、步行街商铺内外均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照明以及应急广播等。